其他

抚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

2016-06-12 市房产管理局 抚州就业创业

抚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


根据《抚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方案》(抚府办发[2016]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6年 6 月 13日始至 7 月 12 日止(逾期将不受理)

二、申报地点

具有市中心城区居民户口的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申报;非中心城区居民户口的申请人到工作所在社区申报。

三、申请房源、房屋租金、物业费租金标准、物业费可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一)廉租房

多层房源:文昌佳园、悦居佳园

月租金:多层1元/㎡

物业收费:每月每平方米0.28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

高层房源:悦居佳园、怡居佳园

月租金:高层5.5元/㎡

物业收费:每月每平方米1元

申请家庭可结合上述房源自主选择居住小区。

四、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

1、申请人拥有市中心城区居民户口;

2、在市中心城区无房或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3、享受抚州市中心城区低保的家庭。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不受户籍限制。

 1、在中心城区无房或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起前两年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国家统计局抚州调查队公布的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065元)以下;对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镇不受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限制;

3、申请家庭有一人以上拥有市中心城区居民户口;无市中心城区居民户口但从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与当地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连续缴纳养老保险的;

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或购买了房改房(含集资建房)的家庭,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不含),且家庭成员有已婚子女的,其成年已婚子女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转户农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中心城区持《居住证》连续三年以上人员享受与城市居民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同等资格。

符合“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条件的家庭,可优先配租。

(三)以下情形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当地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上的;

2、申请截止时间前二年内转让私有产权房产,且转让房产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店面或写字楼等非住宅的;

4、擅自转租、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含直管公房);

5、转户农民在原居住地有住房、宅基地、祖屋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上的;转户农民在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并已安置的;转户农民符合一户一宅分户条件并已享受申购公寓房安置的。

(四) 抚州高新区及抚北工业园区内企业员工申请公租房分别在高新区管委会、临川区政府的公租房中安排,配租方案由两区另行制定。

五、提供资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复印件;

2、新就业大学生、务工人员应提供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3、房屋产权证,转户农民须由原居住地村委会、乡镇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证明;

5、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应出具相关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7、《抚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和《抚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查表》必须填写规范、完整、粘贴资料齐全。

8、复印件使用A4纸张,且与原件内容相符齐全,工作人员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六、申报方式

申请人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的,到抚州市行政服务大厅一楼咨询台、社区居委会领取或在抚州市房地产信息网(www.fzfgj.cn)下载并双面打印《抚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抚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粘贴好所提供资料的复印件。

七、监督管理

1、承租人家庭人口、住房、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所租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且确无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直至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2、对骗租公共租赁住房,以及违规使用、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3、对开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加快住房保障管理信息诚信体系建设,以信用法规制度建设为保障,建立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对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相关状况变化。实行动态管理。

咨询单位电话:抚州市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科0794-8283047、8258631、8258636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